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3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国湘人力资源劳务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东科园第******房。
法定代表人:张湘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国湘人力资源劳务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月工资为2000元错误,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再审申请人的月工资为2000元,但是实际支付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15945元,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实际的15945元/月计算。2.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2000元/月的基数为再审申请人缴费办理社保,但该基数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金额。3.***住院10天,但原审法院均未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4.被申请人从社保基金里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65元,法院应当判决其返还。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等3891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与国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已在另案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国湘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389180元。该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已做出(2020)湘01民终4136号民事判决,而本案系国湘公司起诉***,请求判决国湘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纠纷已经在另案中处理,本案驳回国湘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查,***已对另案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其现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但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均应当在另案中予以审查而非在本案中提出,因此***的再审申请不能够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建立
审 判 员 曾群山
审 判 员 米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柳明
代理书记员 田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