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0258号
原告:**见,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湖南国湘人力资源劳务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869号东科园第17栋4层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湘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见与被告湖南国湘人力资源劳务责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见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国湘人力资源劳务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见撤回对湖南国湘人力资源劳务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易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万友
书 记 员 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