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3490号
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