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6451号
原告:九龙坡区某建材门市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蒋某某,负责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九龙坡区某建材门市部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2025年5月28日,原告九龙坡区某建材门市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九龙坡区某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8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某建材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