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民初1726号
原告:***得众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71915××××(1-1)。住所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51342××××。住所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德,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左云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得众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大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得众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得众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珍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