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91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585099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中标中介费后续费用98000元(根据944021元×12.5%-2万元得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公司参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电商化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为保证中标,***公司负责人员***委托**为其提供“CSH-2019-02包号04劳保用品”相关投标服务,并承诺中标后根据年度点击量的12.5%向**支付中介费。同年7月,***公司顺利中标,且项目最终年度点击量达到944021.3元,依据双方约定,***公司应支付**服务报酬约118000元。中标后***公司先支付**2万元,但项目到期结束至今,**多次追讨剩余费用98000元,***公司均推脱拒付。
***公司辩称,1、***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公司之间不存在中介委托关系,***公司不拖欠中介费用;2、***不是被***公司的负责人员,***公司也没有委托***去做相关工作,***公司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公司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支付中标中介费后续费用98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提交的账户明细及与***的录音,***公司不认可,经审查认为,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涉及人员***、***与***公司关系,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21年9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公司支付中标中介费后续费用98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称其与**之间不存在中介委托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公司支付中标中介费后续费用98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存在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向***公司提供过相关投标服务”的事实,故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