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宁纺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宁纺塑业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8民初1960号 原告河北宁纺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宁晋县工业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139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与谈固北大街路口西侧宏程商务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宁纺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宁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河北宁纺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