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3336号
原告:安吉木轩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横溪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860486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上房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270683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吉木轩竹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房园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吉木轩竹木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木轩竹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木轩竹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木轩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