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10民初231号
原告:施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三汲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某,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委托人妻子。
被告:中外建华诚(北京)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015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被告:赵某,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中外建华诚(北京)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赵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施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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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