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203民初4061号原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水晶城商务楼D座11楼。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B座1901-1908户。法定代表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民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照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1元,减半收取1160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