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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温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4185号 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473、1475、1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174573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国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485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3692688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国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国华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