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236号
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17457398。
法定代表人:赵安建。
被告:嘉兴梓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凌公塘路**实验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4GJ0H。
法定代表人:赵冬。
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梓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兴市力之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