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464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路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国家农业示范区创业中心大楼(千灯镇)。
原告***与被告上海路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维园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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