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某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526民初14133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第三人威某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25年12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611779.1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等额担保及网络查控申请书,其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611779.15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8.9元,由申请人张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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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