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1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56622876F,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筑仲重裁字(2024)0015号裁决书依法受理贵阳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935411.2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财产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于查控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控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橦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