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1181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居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榆溪花园小区7排3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万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质保金14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在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转账凭证及情况说明均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亦不认可与原告存在该笔帐务的往来,故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2019080211811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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