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26号
原告:深圳市智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智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智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