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28号
原告:深圳市智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铝国贸佛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智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铝国贸佛山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智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