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普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538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乐中路139号智汇广场2栋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82370565。
法定代表人:刘笑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旺月,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联星村工业区之十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924517D。
法定代表人:魏春涛。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东中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普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罗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