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31249号
原告:佛山市立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P。
法定代表人:欧邦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品贤、彭凤婵,均系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固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业区之十一房屋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4。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佛山市中泰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业区之十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7D。
法定代表人:黄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倩,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立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固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泰伟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立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立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366元,由原告佛山市立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紫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