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云25**民初711号
原告: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县迤萨
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红河县大羊街乡妥赊村民委员会大妥赊村。
被告: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负责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红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县大羊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红河县大羊街乡街道。
负责人:***,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河县大羊街乡人民政府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河县大羊街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云南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谭曌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