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6174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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