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604民初617号
原告:中煤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煤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PC构件货款248436.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8436.0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8日为35125.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PC构件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徐州北三环徐矿城2012-66号地块一标段项目工程向原告采购PC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PC构件供应给被告,而被告多次逾期支付货款。至2019年11月,原告已经完成供货,累计向被告供应各类PC构件1787.31m,总货款为4968721.80元。按照销售合同7.2条的约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三个月内付到总金额的95%,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余款5%付清,保修期为一年。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11月20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保修期已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5%余款。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PC构件货款248436.09元属实,但案涉项目工程于2020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1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计算利息的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PC构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徐州北三环徐矿城2012-66号地块一标段项目工程提供PC构件,合同总价暂定为4855687元,付款方式为网银转账,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付到总金额的95%,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余款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PC构件,至2019年11月,累计向被告供应各类PC构件1787.31m,总货款为4968721.8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总货款的95%,尚欠原告总货款的5%即248436.09元未支付。案涉项目工程于2020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PC构件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双方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案涉项目工程于2020年12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2月18日支付原告总货款的5%即248436.0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PC构件货款248436.0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剩余PC构件货款248436.09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从2021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某公司剩余PC构件货款248436.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248436.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1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煤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3元,由被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诉讼费、保全费等)。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