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2537号
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63.68元,减半收取188031.84元,由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00元,由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