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33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建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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