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3319号
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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