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21民初76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文井镇杨龙庙村2社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5********。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礼学路7号22幢1单元3-1。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6********。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坚强村5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8********。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