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梯机电(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1民初3199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南悦城2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长水街道办事处**社区长水航城53号地块3幢4层4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护二社打场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梯公司”)诉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水公司”)、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长水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同意受理其反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中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中梯公司诉称:2020年8月12日,中梯公司与长水公司签署《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约定由中梯公司承包安装长水公司位于昆明市空港新区××路××地块项目的33台电梯,合同总价款为1939150元。《安装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1、本合同电梯安装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1)安装进场款:电梯设备进场具备安装条件并开始安装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2)安装验收款: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经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且交付甲方后,乙方上报结算资料,结算审核完毕后甲方向乙方付至电梯结算款的90%,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后付至电梯结算款的95%。货到工地现场电梯设备安装完毕厂检合格,并经甲、乙、监理三方确认,如因甲方原因逾期6个月未能验收,则甲方须支付乙方除质保金外的所有安装款。(3)质保金:本合同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本合同产品无质量问题、调试无误且乙方已经履行保修责任,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4)根据项目现场情况,确实需要分批进场安装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分批安装,同时相应款项依据进场安装设备数量分期进行支付,每期支付比例及安装单价不变(按上述条款约定执行),付款按以下公式计算:每期所需支付电梯安装费用=每期实际安装的电梯数量×电梯安装单价×每期支付比例。”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梯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33台电梯的安装,具体如下:1、2021年10月,中梯公司已完成其中23台电梯的安装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23台电梯已经移交长水公司使用至今,该23台电梯安装款共计1340650元,按照《安装合同》约定,长水公司应当向中梯公司支付至电梯安装款的95%(即1273617.5元),但长水公司针对该23台电梯的安装款至今仅支付了中梯公司670325元,尚欠603292.5元(不含5%的质保金)未进行支付。2、2022年10月,中梯公司已完成其中10台电梯的安装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该10台电梯安装款共计598500元,按照《安装合同》约定,长水公司应当向中梯公司支付至电梯安装款的95%(即568575元),但长水公司针对该10台电梯的安装款至今仅支付了中梯公司297300元,尚欠271275元(不含5%的质保金)未进行支付。以上长水公司共计欠付中梯公司电梯安装款874567.5元(不含5%的质保金)未进行支付,长水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给中梯公司。同时,在《安装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梯公司为长水公司安装电梯时额外产生了45951元签证费用,该费用应当由长水公司支付给中梯公司。同时,根据《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付款金额的30%。”长水公司未按照《安装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中梯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长水公司作为被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均受到**公司的实际控制,故**公司应当对本案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中梯公司诉至法院,并明确其诉请,请求法院判令:1.长水公司支付中梯公司电梯安装款项873219.98元;2.长水公司支付中梯公司新增签证费用45191.42元;3.长水公司支付中梯公司违约金180987.75元;4.**公司对上述第1、2、3项诉请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诉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长水公司、**公司承担。 本诉被告长水针对本诉辩称:涉案53地块项目的电梯安装工程未经过结算,无法核实尚未付款金额,也尚未达到中梯公司诉请的金额的付款条件及付款节点,长水公司并未逾期付款,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公司与长水公司是两家独立经营的公司,法人资格独立、财务独立,不应当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诉诉讼费、保全费应当由中梯公司自行承担。 被告**公司针对本诉辩称:一、经过会计师事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明确载明“**公司属于依法成立的公司制法人机构、其设立了合法、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以公司自身法人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公司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人员、资产、负债,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单位。对子公司的投资为2.6亿元。”该份审计报告明确**公司和长水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两家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两家公司有独立的财务制度、独立的经营场所,且**公司已经对长水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法是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原则,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例外,只有在发生了人格混同的情况下才存在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公司与长水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三、**公司目前已不是长水公司的原股东,长水公司也不是一人公司,本案中**公司的主体不适格,不应当作为被告,请求法庭依法驳中梯公司对**公司的起诉。四、中梯公司起诉**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逼迫**公司与中梯公司在另案中进行和解,逼迫**公司对未达到结算进度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的款项进行付款。五、中梯公司错误的保全**公司的财产,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将在另案中起诉中梯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六、**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也不乐观,长水公司目前对外的欠款比较多,如在本案中承担了责任,将会可能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可能导致**公司本身的项目以及长水公司自身的项目进行停板,甚至烂尾,这可能影响众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中梯公司对**公司的起诉。 反诉原告长水公司反诉称:长水公司与中梯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了《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暗黄合同》,合同约定长水公司将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中梯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安装工程开工后90天内完成安装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如安装进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逾期安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该批次电梯安装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超过该**批次电梯安装总金额的30%。2020年9月15日该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12月14日完工并通过全部验收,但至约定工期时限届满之日中梯公司迟迟未予以安装完工,更未通过全部验收。中梯公司未依据合同履行其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按合同约定向长水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此,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中梯公司向长水公司支付因逾期完工、通过验收产生的违约金580,575元;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中梯公司承担。 反诉被告中梯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本案电梯的安装起始时间根据电梯设备分批进场时间的不同存在区别,同时本案电梯的安装、验收工期并非长水公司主张的固定不变90天,中梯公司安装的电梯还受到其他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影响。1.中梯公司、长水公司提交的《工程移交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系针对长水航城53#地块整个电梯安装工程项目,但每批次电梯安装的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均不一致。根据《安装合同》第三条工程工期第1款以及第4款的相关约定,安装起始时间系以设备分批进场时间为准,验收时间以现场具备验收条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通过政府部门相关验收,具体工期视每个地块现场情况而商定。故本案电梯的安装开工日期并非长水公司主张的2020年9月15日,只有将设备运至现场并开箱以后,中梯公司才具备安装的条件。2.根据《安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甲方责任第1项:“甲方(长水公司)负责按施工图完成土建施工,为乙方(中梯公司)电梯安装提供必要条件,负责与其他施工方的工作协调。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安装工期的……”等约定可知,中梯公司的安装工期受长水公司提供的安装条件以及其他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影响,故木案电梯的安装、验收工期并非长水公司主张的固定不变90天,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受开工时间、施工现场、长水公司提供的安装条件以及其他施工方的施工进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二、本案长水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安装进场款系导致逾期完工、验收的重要因素,本案不存在因中梯公司原因导致逾期完工、验收的情形,中梯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安装合同》第二条约定:“安装进场款:电梯设备进场具备安装条件并开始安装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开工日期:货到工地且甲方支付进场前款项后,在拟开始安装前30天,由合同双方委派的项目经理组织双方共同进行土建最终确认,双方共同确定开安装开工日期及安装计划……。”本案中,长水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才支付中梯公司第一笔款项398,125元,且该支付比例远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50%,但在长水公司未足额支付安装进度款的情况下,中梯公司仍在2021年10月14日完成了第一批次9台电梯的安装及验收、于2021年10月17日完成了第二批次14台电梯的安装及验收。同时,根据中梯公司提交的收款回单、入账回单显示,在本案中长水公司仅支付了中梯公司966,712.95元(占合同总价的48.72%),至今长水公司也未按照《安装合同》约定支付中梯公司合同总价的50%安装进场款,但原告负责安装的33台电梯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并经长水公司验收合格。故,本案长水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安装进场款系导致逾期完工、验收的重要因素,本案不存在因中梯公司原因导致逾期完工、验收的情形,中梯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三、2020年10月9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2月9日,长水公司还在新增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故长水公司主张中梯公司存在逾期完工、验收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根据中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2020年10月9日,中梯公司与长水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在《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增加了3900元的工程量;2022年1月17日,新增封堵**和楼梯之间缝隙的工程量;2022年2月9日,新增预埋钢板、调整标高钢板的工程量。故在涉案电梯的安装过程中,一直在产生新增工程量才导致工期后延,但工期后延并非中梯公司的原因导致,现长水公司主张要求中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验收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四、本案整体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包括电梯安装在内的整体工程多次停工、停产,本案并非中梯公司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工期后延。2020年1月开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省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众多企业、项目停工停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的通知也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2020年、2021年系新冠疫情肆虐的两年,本案包括电梯安装、验收在内的整体工期延期系存在不抗力因素的影响,并非原告的原因导致延期,现长水公司主张要求中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验收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五、因长水公司拖欠电梯厂家设备款未支付,导致电梯厂家不配合电梯安装调试及后续的验收工作,本案并非中梯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现长水公司主张要求中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验收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根据中梯公司提交的2022年9月8日的《会议记录表》显示,因长水公司拖欠电梯厂家设备款未支付,为推进本案电梯的调试验收工作,2022年9月8日,中梯公司、长水公司、电梯厂家三方的负责人开会讨论并达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1.KCK2011-53地块剩余10部电梯现已安装完成。***厂家同意在支付20万元设备款项支持下配合完成设备调试及后续验收工作,确保后续验收工作开展。2.中梯公司保证在设备厂家配合下积极开展验收工作。”故本案存在因长水公司未支付电梯厂家设备款,导致厂家不配合电梯调试、验收工作,最终才导致工期延期,不存在因中梯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长水公司主张要求中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验收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六、本案并不满足《电梯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长水公司要求中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任何依据。《电梯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若乙方(中梯公司)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长水公司)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逾期不整改或因此造成逾期通过验收的,应承担逾期安装的违约责任。”故根据该条款内容可知,中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系“长水公司通知中梯公司整改,中梯公司逾期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要承担违约责任,截止中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长水公司从未向中梯公司主张过逾期完工、验收的事项,也从未对中梯公司逾期完工发出过任何整改通知,也证实了中梯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且长水公司要求中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也不满足,故现长水公司主张中梯公司违约并要求中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验收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长水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中梯公司就其本诉诉讼请求及反诉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原告营业执照;第二组:2.长水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三组:4.《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2020年8月12日);第四组:5.《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2020年10月9日);第五组:6.《KCK2011-53地块项目综合单价确认通知书》(2022年1月17日),7.《现场核量确认单》(2022年8月31日),8.《长水航城KCK2011-52号地块电梯安装工程综合单价通知单(2022年2月9日),9.《现场核量确认单》(2022年11月29日);第六组:10.《监督检验报告》(33份);第七组:11.《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22年11月3日);第八组:12.《工程移交证明书》(2022年11月3日);第九组:12.《工程结算书》(2023年2月1日),13.《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2023年3月9日),1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员工***与被告成本部经理***);第十组:15.收款回单、入账回单;第十一组:16.诉讼费发票,17.保全裁定书及保全费发票;第十二组:18.《承接查验资料移交清单》(2021年12月3日),19.《工程交接单》(2021年12月3日);第十三组:20.《承接查验资料移交清单》(2022年11月3日),21.《工程交接单》(2022年11月3日);第十四组:22.《云南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2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第十五组:24.《电梯设备进场开箱确认单》(2020年9月23日),25.《电梯设备进场开箱确认单》(2020年11月18日),26.《电梯设备进场开箱确认单》(2020年10月25日);第十六组:27.《支付申请表》(2020年9月23日),28.《支付申请表》(2020年11月23日),29.《支付申请表》(2020年10月18日);第十七组:30.《会议记录表》(2022年9月8日)。 长水公司针对其本诉辩解及其反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2.付款凭证;3.工程移交证明书;4.《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诉被告**公司针对本诉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023年6月9日变更)。 当事人所举证据,本院已组织各方进行质证,质证意见记录在卷。根据各方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其形成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及证明效力在本院论述部分一并论证。 综上,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一、2020年8月12日,长水公司(甲方)与中梯公司(乙方)签订《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长水公司将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的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中梯公司施工。施工范围:详见附件2《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且均包含于附件1《电梯安装价格清单》约定的单价中。承包方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等要求完成电梯安装(含安装设计)、调试、验收、(通过甲方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技术培训、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售后服务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工作。合同总价款: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935,250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变更;2.承包范围以外需要由乙方施工的项目;3.因上述1、2条原因调整合同价款的,乙方需逐一另行申报,经甲方签证后,列入工程结算造价调整依据;4.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签证权的工程部及成本部预算组现场代表、乙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章方为有效。付款方式:1.本合同采用电梯安装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⑴安装进场款:电梯设备进场具备安装条件并开始安装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⑵安装验收款: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经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且交付甲方后,乙方上报结算资料,结算审核完毕后甲方向乙方付至电梯结算款的90%,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后付至电梯结算款的95%。货到工地现场电梯设备安装完毕厂检合格,并经甲、乙、监理三方确认,如因甲方原因逾期6个月未能验收,则甲方须支付乙方除质保金外的所有安装款。(3)质保金:本合同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本合同产品无质量问题、调试无误且乙方已经履行保修责任,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4)根据项目现场情况,确实需要分批进场安装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分批安装,同时相应款项依据进场安装设备数量分期进行支付,每期支付比例及安装单价不变(按上述条款约定执行),付款按以下公式计算:每期所需支付电梯安装费用=每期实际安装的电梯数量×电梯安装单价×每期支付比例。以上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提供合同约定相关资料;每次付款时乙方按照税务相关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给甲方。乙方需在发票中备注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若甲方付款时乙方不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工程工期:1.开工日期:货到工地,且甲方支付进场前款项后,在拟开始安装前30天,由合同双方委派的项目经理组织双方共同进行土建最终确认,双方共同确定安装开工日期及安装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及安装计划应满足工程项目的时间要求。本工程进场日期按照甲方的分批次开工通知书确定。2.乙方应在安装工程开工后90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3.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安装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竣工日期。4.根据工地现场情况,确实需要分批进场安装,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依据进行,同时,安装起始时间以设备分批进场时间为准,即每一批次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厂检合格总时间不超过此批次进场后的60个日历天,3m/s梯速的电梯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厂检合格总时间不超过此批次进场后的90个日历天,接甲方通知且现场具备验收条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具体工期视每个地块现场情况而商定)。保修期为两年,自电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正式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后起计(本合同下文所涉“保修期”均指“两年免费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若设备部件发生更换或返修,该更换件或返修件的保修期重新计算。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延期付款金额的30%。2.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逾期不整改或因此造成逾期通过验收的,应承担逾期安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该批次电梯安装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批次电梯安装总金额的30%。逾期超过15天(含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可要求乙方赔偿因**造成的一切损失。3.……。免责条款: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贵任。其他约定:1.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2.……。合同还对保管责任、开箱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质量要求及验收、双方权利义务、电梯移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2021年10月9日,长水公司(甲方)与中梯公司(乙方)签订《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对编号为L30(FT4)的电梯1台的提升高度由原4350㎜变更为提升高度为5120㎜,合同安装单价由原53,600元/台变更为57,500元/台,增加费用为3900元/台;合同总价款由原1,935,250元变更为现合同总价款1,939,150元。 三、2022年1月17日,长水公司与中梯公司签订《KCK2011-53地块项目综合单价确认通知单》(编号:RC-CB-JG-CSHC-(KCK2011-53)-005),内容为:根据工作联系函及中梯公司核价申请,成本部对长水航城项目KCK2011-53地块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认价,根据合同约定及类似单价核算,组织会议与施工单位进行多次沟通、谈判,确认此综合单价,此价格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人员机械窝工及多次进出场费、材料设备二次搬运费及多次进出场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工程量按实结算,具体内容如下表:1.**与楼梯缝隙综合度款﹤500㎜,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为350.13元/m;2.**与楼梯缝隙综合度款>500㎜,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为477.11元/m。2022年8月31日,长水公司、中梯公司及监理单位,对长水航城KCK2011-53地块**与楼梯缝隙用不锈钢板材封堵项目进行核量,双方共同确认中梯公司完成**与楼梯缝隙封堵项目量为:综合宽度>500㎜合计10.7米,综合宽度﹤500㎜合计48.8米。 四、2022年2月9日,长水公司与中梯公司签订《KCK2011-53地块电梯安装工程综合单价通知单》(编号:RC-CB-JG-KCK2011-53-001),双方对**预埋钢板、调整标高钢板单价共同进行确认,其中,**预埋钢板、调整标高钢板(工作内容:根据**安装图纸标注尺寸及验收要求,每台**增加20*㎜1600㎜*300㎜钢板,上下各一块。),全费用综合单价为1450元/台。调整标高钢板(20*㎜300㎜*180㎜钢板)全费用综合单价为76元/块。2022年11月29日,长水公司、中梯公司及监理公司共同确认:中梯公司完成**预埋钢板(型号为20×1600×300㎜)数量为8台(2块/台)、完成调整标高钢板(型号:20×300×180㎜)的数量为150块(8台总和)。 五、本案所涉33台电梯,第一批次9台电梯于2020年9月23日设备进场开箱、第二批次14台电梯于2020年11月18日设备进场开箱、第三批次10台电梯于2021年10月25日设备进场开箱。中梯公司为长水公司安装的33台电梯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研究院监测验收合格,2021年10月14日验收合格9台电梯、2021年10月17日验收合格14台电梯、2022年10月11日验收合格10台电梯。中梯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与长水公司就本案所涉23台电梯以及配套资料的移交手续;中梯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移交。中梯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与被告长水公司就本案所涉10台电梯以及配套资料的移交手续;中梯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移交。2022年11月3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长水航城项目KCK2022-53地块-电梯安装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电、**产品编号F8N43M07-F8N43M0739共33台,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登记表》;验收结论为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同日,形成《工程移交证明书》载明工程已于2022年10月11日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并在质监局注册电梯使用登记,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具备移交条件;开工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工程移交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2022年11月29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移交证明书》处签字确认“现场无异议,同意移交”。 六、根据中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梯公司工作人员***与长水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2月22日***发送“你的53地块结算电子版给我发一个”、“竣工图”、“电子表格也给我发一个”;***将长水航城53#地块竣工图扫描件、长水航城53#地块电梯安装-工程表格、长水航城53#地块电梯安装结算书三份文档向***进行发送。2月24日,***向***发送“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结算定案表”电子版,并发送“定案表,你盖章后给我”、“4份”;该定案表中载明项目名称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送审金额1,984,341.42元,审核金额1,984,341.42元。中梯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中载明的审核金额为1,984,341.42元;长水公司未在上述《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签章确认。中梯公司陈述工程款1,984,341.42元的构成为:《电梯安装合同》约定总价款1,935,250元+《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增加费用3900元+新增工程款22,191.42元+新增工程款23,000元=1,984,341.42元。长水公司向中梯公司支付款项:2021年4月29日支付398,125元、2021年10月28日支付272,200元、2022年6月10日支付296,387.95元,以上金额合计966,712.95元。另,中梯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11月23日、2021年10月18日向长水公司提交《支付申请表》要求支付安装费。 七、2023年6月9日工商登记变更前,长水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被告**公司持有长水公司100%股权。2023年6月9日,长水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公司持股90%,西双版纳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被告长水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万物之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万物审字【2023】第ND-0345号),载明“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安装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反映了长水公司母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他说明:长水公司属于依法成立的公司制法人机构,其设立了合法、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以公司自身法人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长水公司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人员、资产、负债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单位。”**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万物之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万物审字【2023】第D1-474号),载明“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安装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反映了**公司母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他说明:**公司属于依法成立的公司制法人机构,其设立了合法、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以公司自身法人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公司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人员、资产、负债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单位。”另,中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出保全诉讼费5000元。现中梯公司以长水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向本院提出前述本诉诉请,长水公司认为原告存在逾期完工、验收的违约情形向本院提出前述反诉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事人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履行合同有争议的事项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梯公司主张的电梯安装款项及新增签证费用能否支持,应支付金额是多少?2,中梯公司与长水公司的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中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支持?长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支持?3,中梯公司主张**公司对长水公司所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能否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梯公司与长水公司签订的《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长水航城KCK2011-53号地块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梯公司已完成电梯安装并经过验收交付,长水公司应依约向中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其一,电梯安装款项的问题。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长水公司要求电梯设备装修、功能等标准调整外,固定单价不予调整;补充协议中已变更合同价款为1,939,150元;中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虽没有长水公司签章,但该电子文本系长水公司工作人员向中梯公司发送,且庭审中长水公司并未提出对该款项不予认可的实质性抗辩,故本院对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款项1,939,150元予以确认。其二,签证增项费用。中梯公司与长水公司通过《综合单价确认通知单》及《现场核量确认单》的方式对新增部分单价及工程量进行确认:**与楼梯缝隙用不锈钢板材封堵部分的款项为22,191.42元(350.13元×48.8m+477.11元×10.7m=22,191.42元);**预埋钢板部分的款项为11,600元(1450元×8台=11,600元);调整标高钢板部分的款项为11,400元(76元×150块=11,400元),故签证增项费用合计金额为45,191.42元。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变更、承包范围以外需要中梯公司施工的项目原因调整合同价款的,经长水公司签证后列入工程结算造价调整依据;故签证增项费用应属于工程款。其三,付款比例问题。合同中约定通过正式竣工验收付至电梯结算款的95%,合同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现质保期未届满,则质保金99,217.07元(总工程款项1,984,341.42元×5%=99,217.07元)未达到支付条件。中梯公司与长水公司共同确认,长水公司向中梯公司已支付金额为966,712.95元,故应向中梯公司支付款项为918,411.4元(总工程款项1,984,341.42元-质保金99,217.07元-已付款966,712.95元=918,411.4元)。综上,本院确认并支持由长水公司向中梯公司支付工程款918,411.4元(含签证增项费用)。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中梯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中梯公司与长水公司之间对工程款未进行过最终结算,中梯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长水公司反诉主张中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通过验收产生的违约金580,575元的问题。合同中工期做如下约定“乙方应在安装工程开工后90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3.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安装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竣工日期。4.根据工地现场情况,确实需要分批进场安装,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依据进行,同时,安装起始时间以设备分批进场时间为准,即每一批次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厂检合格总时间不超过此批次进场后的60个日历天,3m/s梯速的电梯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厂检合格总时间不超过此批次进场后的90个日历天,接甲方通知且现场具备验收条件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具体工期视每个地块现场情况而商定)。”本案中,中梯公司分三批次进场安装电梯,电梯开箱时间、通过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研究院监测验收时间、交接时间、验收时间可知,实际安装工期与合同约定工期不符。本院认为,该电梯安装期间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装需要现场达到安装条件,且长水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在安装期间对中梯公司进行催促等行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院认为长水公司主张中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系长水公司持股100%股东,长水公司向本院提交长水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能证明**公司与长水公司之间财产独立,故中梯公司主张**公司对长水公司就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本诉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云南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918,411.4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云南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14,714元,由本诉原告云南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由本诉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984元;反诉诉讼费4,802.9元由反诉原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诉讼费5000元,由本诉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