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梯机电(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芃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2471号 申请人:**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南悦城2栋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9833916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芃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省昆明市官渡区滇池国际会展中心·******广场3-1-A2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GTUH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申请人**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芃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8091.2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芃希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8091.26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中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