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7579号之一 原告:***,男。 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