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581号
原告:**,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099弄2幢南楼1018室。
法定代表人:唐辉。
原告**与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