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7579号之一
原告:**,男。
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凌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