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7579号
原告:**,男。
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潮。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铭建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铭建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告是在到其单位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纠纷争议构成要件,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原告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即由闸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所诉之请均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由于其道路养护不当侵害原告健康权而形成的侵权之债,所列被告也仅是作为侵权方的成铭建筑,而非原告工作单位,故非劳动争议纠纷,而是侵权之诉。根据民诉法规定,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结点的地点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应由上述两地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即事故发生地为闵行区,故原告选择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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