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32民初4668号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某生物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某生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6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