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23722号
原告: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贞观街766号尚东企业公馆2号楼西侧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即以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