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民初295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裕,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祁华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
法定代表人:陈孟利,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平珍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津山
速录员 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