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601号
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红星美凯龙4楼。
法定代表人:卫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园园,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裕华广场2号楼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邓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葆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樊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