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160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对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326民初160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326民初1601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
审判员 王葆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