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414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芦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5F14X7Q。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千文,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茂,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裕华广场2号楼7层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6478994Q。
法定代表人:邓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万元。现申请人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小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来娥
书记员陈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