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414号
原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芦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5F14X7Q。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千文,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茂,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裕华广场2号楼7层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6478994Q。
法定代表人:邓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3元,减半收取6931.5元,由原告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小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来娥
书记员陈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