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财保14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附4号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6478994Q。
法定代表人:邓爽。
被申请人: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芦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MA35F14X7Q。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千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茂,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1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以其银行存款100.7万元作为担保,但据了解,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00.7万元,存在虚报银行存款的事实,不具有赔偿能力,故申请撤销(2019)赣0191财保1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873945元予以解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西玉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银行存款流水证明其存款金额,并以上述存款作为担保财产,本院据此作出(2019)赣0191财保1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实际银行存款不足100.7万元,后被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643313218182019000022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财产。故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已予以补全,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