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附4号2021号。
法定代表人邓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产业集聚区(嵩山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
本院执行的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1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802684.62元属实;二、原告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802684.62元;三、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原告同意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被告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11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114元,减半收取13057元,由被告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宝丰制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豫F×××××五菱牌汽车一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房产及土地部门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鹤品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国禹
审判员 罗金忠
审判员 李樟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