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

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峨山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执恢10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底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8611190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峄城区峨山镇***。 负责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在峄城区峨山镇经管站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在峄城区峨山镇经管站的款项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