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执恢10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底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8611190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峄城区峨山镇***。
负责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在峄城区峨山镇经管站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峨山镇***村民委员会在峄城区峨山镇经管站的款项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