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

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2178号
原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86111908M。
法定代表人:魏培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浩,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系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被告:***(曾用名吴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昭通金寰矿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元,由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春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