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187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1,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枣庄发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圈里村。
法定代理人:**1,经理。
被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
法定代理人:**2,经理。
被告:**2,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孙中侠,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1、枣庄发原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2、***、孙中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前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泽法
书 记 员 任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