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枣庄发原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财保16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发原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魏培忠
被申请人:王郑州
被申请人:孙中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发原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魏培忠、王郑州、孙中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发原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魏培忠、王郑州、孙中侠的银行卡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