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4民初213号
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榴园镇东匡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741725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底阁镇中心小学北侧1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8611190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计4966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枣庄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