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

枣庄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民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华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北箭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饶正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
法定代表人:魏培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柱,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华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枣庄华茂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枣庄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8元,减半收取为9614元,由上诉人枣庄华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邵明伟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