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执恢1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培忠,经理。
被执行人:峨山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保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基润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峨山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峨山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峨山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在峄城区峨山镇经管站的款项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