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沁肤季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奇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异258号 申请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沁肤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林语小区I区综合体1栋17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奇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60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申请人:上海棋兆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T区2102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智诚宏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16号泊富商业广场22031房。 申请执行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沁肤季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奇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湘0103执3466号,该案于2023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申请破产,十位被申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均未实际缴纳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2023)湘0103执3466号案件被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沁肤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35.33万元。***认缴出资59.9752万元,出资比9.44%;***认缴出资5.0191万元,出资比0.79%;***认缴出资409.9784万元,出资比64.53%;***认缴出资5.0191万元,出资比0.79%;***认缴出资14.9938万元,出资比2.36%;湖南智诚宏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35.3253万元,出资比21.3%;***认缴出资5.0191万元,出资比0.79%;2021年9月18日,原股东***转让全部股权;上述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出资时间均为2038年6月24日。在原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沁肤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湖南奇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比1%;***认缴出资400万元,出资比80%;***认缴出资10万元,出资比2%;***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比1%;***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比1%;上海棋兆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5万元,出资比3%;***认缴出资60万元,出资比12%;上述股东中***实缴出资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其余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出资时间均为2046年8月2日。在原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奇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盈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沁肤季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奇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上述被申请人除***以外,认缴的注册资本均未实际缴纳,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对申请执行人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棋兆厚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智诚宏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湘0103执346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驳回申请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2023)湘0103执346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